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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文理補習班 1 本講義內容為授課講師所有,翻印必究

【法學知識(法學大意)~】講義

準備選擇題要領

(一)法條背誦注意事項

1. 條文中有數字者(例如:○年、○月、○人、○分之○)等需特別注意。

【舉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第一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

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

四人。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

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

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第三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第四項)立

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第五項)中華

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

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不得變更之。(第六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

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

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七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

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第八項)立

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

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條(監察院)

(第一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

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

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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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三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

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

之限制。(第四項)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

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第五項)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

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六項)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

規定,停止適用。

2. 條文中有例外規定者(例如:○○者不在此限、但書規定)需特別注意。

【舉例】:

國家賠償法第 11條(訴訟)

(第一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

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下略)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條(統一解釋法令之聲請)

(第一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

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

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

者,不在此限。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

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

見解者,不在此限。(下略)

3. 條文中有臚列款次者。

【舉例】:

行政院組織法第 9條(獨立機關之設置)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院組織法第 10條(各委員會之設置)

(第一項)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二項)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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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題時注意事項

1. 注意題目是問「何者為是」、「何者為非」。

2. 答題時若遇有爭議性選項,應以法條、實務穩定見解為優先考量,最後始考量學者

通說見解,盡量避免以少數學說為選擇題作答依據。

3. 盡量使用刪去法將不可能的選項除去後,再猜答案。

4. 注意答題是否遺漏,第一輪就要全部作答,並做記號待檢查時再考慮(可在題目卷

或答案卡上作記)。

5. 注意時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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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命題大綱】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

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三等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各類科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憲法關於基本人權內涵、限制基本權之程序、及界限、

憲法基本原則及與業務相關之國家組織法部分。

二、結合憲法理論與實務,並從具體案例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

關連,奠定未來業務處理所須具備之基礎憲法知識。

三、綜合分析憲法中之人權保障之內涵並嚴守憲法對人權限制

所要求之分際。

四、將憲法規定與觀念運用於相關業務處理之能力。

五、憲法基本法理之分析能力。

命 題 大 綱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二、憲法本文之內容

總綱

人民之權利義務

總統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地方制度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基本國策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三、憲法增修條文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監察法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國家賠償法

十二、地方制度法

十三、公民投票法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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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概說】

一、憲法之意義

憲法是一部規範國家權力的法典。憑著憲法條文所蘊含的民法與法治國家的理念,

以及實施憲法所形成的憲政國家之制度,代表國家已揮別了以往君主或其他當政者

可以任意依循己意行使國家權力,進而任意壓迫人民之時代。

由於憲法是成文法國家最高層次的法規範,所謂最高層次,意思是法律或命令或其

他法規範,不得與憲法為相反的規定或解釋。換言之,都必須與憲法為一致的規定

與解釋。而憲法之所以為最高位之規範,通常係用來規定國家最為重要的事情;建

立國家基本的秩序,因此憲法的內容,通常包括:國家的權力來源、國家的任務、

國家的功能及治國的基本方針或理念,以及重要的國家機關。以我國憲法為例,大

致可區分為二個部分:一為基本人權;一為國家組織。前者揭示我國重視且保障基

本人權,後者則規範我國重要的國家組織及組織間的權力分配。此外,我國憲法前

言及基本國策,對我國的立國歷史及國家目標確立方向,一併成為我國憲法內容。

【筆記】

二、憲法之種類

(一) 固有意義之憲法(古典意義之憲法)與立憲主義之憲法(法治主義之憲法):

1. 古典意義的憲法著重於有國家的存在,必有政治權力,以及行使政治權力之機

關存在,因此,凡與規範該國家基本統治體制、政府組織與政治權力之運作有

關之規範,皆屬之,在此時之憲法是僵硬、技術性之國家運作規範,固有意義

的憲法大抵上包含:國家領土範圍、國民的要件及其地位、統治權的組織、權

限及行使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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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憲意義的憲法著重於限制專制權力,用以廣泛保障國民權利的基礎上而設,

申言之,立憲主義的憲法係用以保障人權而設,因此此時的憲法必須是對於政

府行為有效且規制性的抑制。

(二) 形式意義的憲法與實質意義的憲法:

1. 形式意義的憲法係指可以憲法之名來稱呼得成文法典(憲法法典)者屬之,例

如:中華民國憲法、日本憲法等,又德國基本法雖非以「憲法」為名,但因其

係將有關國家基本規範以條文集合而成的法典,故亦屬於形式意義的憲法。

2. 實質意義的憲法係指已具有某種特訂內容的法來決定是否為憲法者,即言之,

凡實質上屬於國家根本大法之法規範,不論形式上為成文或是不成文,皆係實

質意義的憲法。而實質意義的憲法其內容或許存在於憲法典、憲法得附屬法規,

或存在於憲法之解釋、判例或是憲政慣例等,舉例而言:我國的五院組織法(立

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等)雖名為「法」,但實際上卻與憲法五權體制的落

實具有密切關連,故此等國家組織的根本大法,即可視為係憲法的一部。

【釋字第 419號】

解釋爭點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理由書 (前略)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

效力亦不容置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

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尚不能與前者相提並論。所

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

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若雖有

行為之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範之

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

本件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二例,然亦有因當選副

總統而立即辭卸行政院院長之一例,況此種兼任是否牴觸憲

法,既有爭論,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認已成為我國之憲政慣例

而發生規範效力。(後略)

(三)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係屬修改不易之憲法,反之,若修憲容易者即屬柔性憲法。我國憲

法依憲法本文第 174條及增修條文第 1條第 1項之規定,屬於剛性憲法。

三、我國憲法之特性:

1. 根本性(權利義務、組織、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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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性(位階):憲法係國家之最高法規範,一國之內的法律秩序皆不得牴觸之。

3. 固定性(修改):憲法是以特別的方式制定之國家規範,並只能依更慎重的方式加以修

正,以確保一國憲法秩序之安定。

4. 政治性(規範政治利由政治產生):憲法向來具有「政治法」之別稱,蓋其係政治力下

之產物,故憲法與政治之關係具有高度密切,也因此面對大法官解釋向來在面對政治

問題多不加以審查。

5. 妥協性(利益):憲法既然是屬於政治性的產物,為了增加社會上不同勢力對於憲法的

共識,故憲法無法避免的往往是政治協商下的產物。

四、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係指為建構我國憲法基本骨架所應遵從之基本原理原則,即言

之,可說是憲法條文所規範外最重要之精神與價值,只是未必以憲法文字呈現在條

文規定中,但實際存在於憲法條文中解釋之意涵中。正因下列原理原則如此重要,

所以各種國家行為(無論行政、司法或立法仍至考試、監察權行為)均須遵守下列

憲法原則,否則將與最高規範的憲法相牴觸:

(一) 共和國原則:「共和」之概念係有別「帝制」而言。所謂「共和」係指國家元首係

透過選舉而生,且具有一定任期而言,申言之,「共和國原則」係指排除任何壟斷

性、持續性、以及獨佔性之權力統治而言,而具有自由國家之意,惟於現代國家

中,英國雖然有女皇之專制外觀,但其確具有民主的特性,因此此共和與專制在

現代國家中之分野並不具太多的政治意義。

(二) 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係來自於人民,亦可稱為「國

民主權原則」。為實踐國民主權原則,所有的國家權力必須來自於人民,包括機關

的設立、法律的制定、司法裁判的作成等等,國家的權力也因為源自於人民才能

取得正當性。不過,國家事務眾多,人民也眾多,若凡事都要全民決定,事實上

與技術上也有困難,因此許多國家事務並非由人民直接自行作成,而係以委託或

授權方式作成(至委託或授權的方式大多為投票或議會的立法)。不過無論怎樣的

方式,都還是必須與人民(權力之來源)建立相當之關聯,始與民主原則相符,

否則將不具有憲法上之正當性,有違憲之疑慮。民主原則的重要內涵包括:投票、

多數決原則1、民主性基本權保障。首先,投票是民主的行使方式,當然是民主原

則的重要內容。而民主性基本權,指的像是言論、表現等自由,因為既然國家權

1 多數決之界限:○1 多數決原理本身之價值,不能以多數決方式予以任意否定;○2 人權

保障原理,不能以多數決的運作,任意予以否定;○3 明白違法的行為不能以多數決治

療其瑕疵;○4 針對「不可逆轉性」的事項,例如:世代契約、核能問題等(目前尚有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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