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所裝置規則修正草案 二稿 1017 - tri.org.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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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變電所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二稿)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範圍)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 ()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 ()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新設、既設之適用)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規定。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免除適用或 變更者,應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防護。 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符合本規則者,為符合本規則規定,得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本規則修正前既設設備之,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如中央主管 機關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應依本規則辦理。 三、 若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結構上設備或變更 設備: ()符合裝設適用之規定。 ()經修改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符合本項第一者。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關規定。 第九條 本規則發布施之既設變電所,其符合本規則規定者,電業應於發布日起 年內擬訂改善計畫及改善期限報請主管機關後實施第二章 變電所一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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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所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二稿)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範圍)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新設、既設之適用)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應符合本規則規定。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免除適用或

變更者,應以其他方式提供安全防護。

既設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既設之裝設本身或經修改後符合本規則者,視為符合本規則規定,得不適

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

二、本規則修正前既設設備之維修與更換,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如中央主管

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應依本規則辦理。

三、若最終裝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既設線路或結構上新增設備或變更

設備:

(一)符合原裝設時適用之規定。

(二)曾經修改且符合當時適用之規定。

(三)符合本項第一款者。

所有新設及既設延伸之裝設,其檢查與作業應符合本規則之相關規定。

第九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既設變電所,其不符合本規則規定者,電業應於發布日起

一年內擬訂改善計畫及改善期限,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二章 變電所一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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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電壓等級)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如下表:

電壓等級 (仟伏) 超高壓變電所 345/161 一次變電所 161/69 一次配電變電所 161/22~11 二次變電所 69/22~11

第三條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如下表:

變電所種類 電壓等級 (千伏) 超高壓變電所 345/161 一次變電所 161/69 一次配電變電所 161/22~11 二次變電所 69/22~11

第五條 (基準衝擊絕緣強度規定) 各級變電所主要電力設備之最低基準衝擊絕緣強度規定如表五。

第六條 (照明)

變電所之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常狀況規定如下:

(一)遙控變電所不需屋外照明。工作人員夜間需要時,可使用固定式或移

動式照明。

(二)基於工作安全,房間或空間之照明設施,其亮度不得低於表六規定。

二、緊急照明規定如下:

(一)有人看管之變電所,應提供能自動開啟之獨立緊急照明電源,該電源

可採獨立發電機、蓄電池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

(二)變電所緊急照明須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辦理。

三、蓄電池室、電纜涵洞之照明器具及配管零件必須用防爆型。電纜涵洞抽水

馬達專用開關必須為防爆型。

四、配件:固定式配件及插座之配置應避免插頭引接電源時,可攜式電(引)線

接近帶電或轉動組件。所有照明應由可安全進出之地點控制。

五、一般用插頭及插座:可攜式電(引)線應固定連結於插頭上,該插頭抽出時,

同時脫離所有電極。插座裝置於單相二線式或單相三線式電路者,其交流

分路應為接地型。變電所內連接至不同電壓、頻率或電流型式(交流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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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電)電路之插座,應設計為不能互換之插頭。

六、潮溼場所之插座﹕所有一百一十或二百二十伏特交流電固定式插座,應有

漏電斷路器保護裝置,或裝設在有接地之電路上,該電路需依經驗所需之

週期測試。 第七條 (消防設計) 變電所裝置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辦理設計後,須經各地方或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會審通過;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

及裝設完成後,須經消防主管機關設備安全會勘合格。

第八條 (變電所建物) 裝設供電設備之所有房間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設供電設備之所有房間及空間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建物應儘量為不可燃材料。本條規定不限制使用木桿支撐變電所內之導體

(線)或設備。

三、建物內之空間應避免有可燃材料、灰塵及煙氣,且不得作為製造或儲存場

所。但符合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十二條規定方式將帶電組件予以防護或隔開者,得儲存用於維護

設備使用之材料、設備及車輛。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臨時儲存正在施工中之變電所、輸電及配電工程

之建設、運轉或維護工作有關之材料、設備及車輛:

1、依第十二條規定方式將帶電組件予以防護或隔開者。

2、僅限合格人員進入,或由合格人員護送者。

3、儲存位置及儲存物在發生火災時,對變電所之運轉,不會造成過度

危害者。

四、宜有足夠之通風,確保運轉時之溫度保持在額定範圍內,及在任何運轉狀

況下累積之空氣汙染降至最低。

五、宜保持乾燥。屋外型變電所或在隧道、地下等高濕氣場所之變電所,其設

備應適當設計以承受所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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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電氣設備應以合理可預期使用狀況之方式予以支撐及固定。

第九條 (噪音規定) 變電所之噪音應符合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噪音管制標準。

第十條 (磁通密度) 變電所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暴露應依行政院環保署相關規定辦理

之。

第八條 在變電所用地境界線外距離一公尺,且離地面一公尺高度所量測之電場強度不得

超過五千伏特/公尺,其磁通密度不得超過一千毫高斯。

第三章 屋外式變電所

第十一條 (屋外匯流排最小安全間隔) 屋外匯流排固定式帶電體在空氣中最小安全間隔如表十一。

第五條 屋外匯流排固定式帶電體在空氣中最小安全間距如下表:

電壓等級 (千伏)

相對相 (公厘)

相對地 (公厘)

345 3023 2642 161 1829 1473 69 787 635 22 381 254 11 305 178

第十二條 (帶電組件之防護) 帶電組件之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要處所:

一)相間電壓三百伏特以上運轉,且無適當絕緣材料包覆之帶電組件四周,

應設置防護,除水平或垂直或水平及垂直間隔均符合本條規定,可限

制可能發生人員碰觸意外。帶電組件之安全間隔,應依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定第十章電氣危害之防止辦理之。組件之防護依本條第三款

第三目附加之保護者,不在此限。帶電組件至工作人員站立位置之間

隔,如表十二之一及圖十二之一所示。

(二)可能攜帶材料通過(進入或接近)之通道之上方或附近之組件,應加以

防護或符合安全間隔,以確保安全。帶電防護措施應按勞工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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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規則辦理之。

(三)設備組件無法確認感應電壓之各部分,如鄰近高電壓線之電話線、未

接地之中性點、框架、絕緣礙子部分零件、避雷器或直接連接在高電

壓電路上之儀器箱等,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目,依據可能出現之最

大電壓提供防護。工作人員站立之任何未接地固定支持面至組件底部

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二‧六○公尺 (或八.五英尺)。依本條第三款

或第四款密封或防護者,不在此限。

二、防護體之強度:

防護體應有足夠之強度且應牢固地支撐,防範人員因滑倒碰撞造成設備之

移位或偏斜之危險。

三、防護種類 :

(一)位置防護或實體隔離防護:

1、位置防護:帶電體符合表十二之一至表十二之四規範間隔者。

2、實質隔離防護:將密閉空間、走道、固定梯及類似空間之所有入

口上鎖、阻擋、或以繩索隔開,並在所有入口貼上安全標記,以

隔離防護帶電組件。

(二)遮蔽或包封:遮蔽防護體至防護區域之間隔距離小於一百毫米(或四

英寸)之組件應完全阻隔,其遮蔽防護體之高度應符合表十二之一至之

四中無防護措施組件之垂直間隔所列;遮蔽防護體與帶電體之間隔距

離應符合表十二之一至之四中帶電體與防護間隔所列。對地電壓二千

五百伏特以下之電路且使用適宜材料絕緣者,不在此限。遮蔽防護體

至防護區域之間隔距離大於一百毫米(或四英寸)者,則該遮蔽防護體高

度至少二.六公尺(或八.五英尺)。防護之組件為帶電體且遮蓋或防

護必須隨時移開者,其配置應使其不致輕易與帶電組件碰觸。

(三)變電所內之輔助隔板或防護:垂直間隔不符合表十二之一至之四所示

且地面或斜坡高度不足二.六公尺(或八.五英尺)者,可使用欄杆

或圍籬。欄杆或圍籬高度至少一.○七公尺(或三.五英尺);水平距離

至少與防護區域最接近之點保持○.九至一.二公尺之距離,如圖十

二之二所示。。

(四)襯墊:配電盤、開關、或旋轉式機具上可使用橡膠墊或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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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絕緣襯墊作為輔助保護裝置。

(五)人員支撐面下方有帶電體:帶電組件上方之人員支撐面應無開口。支

撐面所有邊緣處之踢腳板與欄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之。

(六)導體(線)或組件之絕緣包覆:具備下列任一條件者,導體(線)或組件得

視為已絕緣防護:

1、絕緣包覆之形式與厚度適宜其電壓及運轉狀況;運轉電壓高於二‧

五仟伏特(對地電壓)時,有金屬隔離遮蔽或半導電性材質遮蔽並結

合有效接地之金屬洩流裝置者。

2、電氣性或機械性符合運轉操作需求之隔板或圍阻。

四、最短距離:係指設備上邊緣或其他隔板支撐面之頂部,如梯子、基礎、踏

板等,至基礎面之垂直距離,加上設備上邊緣或其他隔板支撐面之頂部至

帶電組件或本條第一款所指之未知感應電壓帶電組件之斜角線或水平間

隔距離之和。其中垂直距離不小於一.五公尺,如圖十二之三所示。 第十三條 (電氣設備之工作空間) 電氣設備工作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其工作空間應保持電氣設備通道及工作空間,

使設備得以即時並安全地運轉及維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空間不得作為儲存場所。當正常密封的帶電組件,開蓋拆解進行

檢查或維修時,若該工作空間為通道或一般開放性空間,則應有防護

措施。

(二)電氣設備之工作空間,至少應有一個進出口。

(三)供電中需要檢驗、調整、保養或維修時,其工作空間不得小於表十三

所規定尺寸。暴露之帶電組件,其工作空間應自該帶電組件量起;封

閉之帶電組件,其工作空間應自圍封前面或開口處量起。電氣設備前

方之工作空間其寬度不得小於七百五十毫米(或三十英寸)。混凝土、磚

塊或磁磚應視為已接地。

(四)配電盤之工作空間高度不得小於二‧一三公尺(或七英尺)。

(五)帶電組件裝設於配電盤之前方,其前面之工作空間不得小於九百毫米

(或三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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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過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其工作空間應依表十二之一至表十二之四

規定。

第十四條 (屋外式變電所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距離) 屋外變電所凡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離距如表十四。

前項規定之最小距離,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式等

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第六條

屋外變電所凡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電壓等級

(千伏)

最小間距 (公尺)

未達 10百萬伏

安(MVA) 機器

10百萬伏安

(MVA) 以上機

345 10 25

161 7 17

69 5 12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距,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式等因

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第十五條 (外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距) 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外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表十五。 裝設供電導體(線)或設備之房間或空間應設置圍籬、遮板、隔間或圍牆,以構

成圍阻,限制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或防止其干擾圍阻內之設備。無管理人員

監督之入口應上鎖,並於每個入口處標示安全標記。變電所每一面圍籬均應有

安全標記。

第七條

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外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電壓等級

(千伏)

最小直線間距

(公尺)

最小水平間距

(公尺)

345 X+Y≧8 6

161 X+Y≧6 4

69 X+Y≧6 2

22 ~ 11 X+Y≧5 1.5

註:

1.符號 X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頂端與機器帶電

體之距離。

2.符號 Y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高度。

第四章 屋內式變電所

第十六條 (屋內式變電所機器設備室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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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內變電所主變壓器室、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配置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

試之空間。 主變壓器室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之柱間距離及樑位置,應配合機器尺寸及電

纜開孔位置予以適當配置。 第十七條 (屋內式變電所機器設備室之配置) 屋內變電所之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規劃適當之防火避難措施。

二、避難梯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之。

三、搬運道及車輛進出道路之規劃應力求方便性並與地面景觀相配合。

第十八條 (屋內變電所之防水措施) 屋內變電所之防水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地上部分之開口例如門、窗或通風孔道等均須有適當之高程設計及防

水措施。

二、地下結構體之設計須具有良好的水密性,任何可能發生滲透處均須設置止

水措施。

第五章 主要機器設備及輔助機器設備

第一節 導體(線)

第十九條 (適用) 導體(線)應有適合之安培容量,並適用於該場所、用途及電壓。

第二十條 (電氣保護措施) 電氣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有過電流警報、顯示或跳脫等裝置,以防止導體(線)及

其絕緣過熱。

二、保護人員之接地導體(線),其設計不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妨礙其連續

接地之其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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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絕緣電力電纜電路應有短路保護裝置,使短路電路與電源隔離。

第二十一條 (機械保護措施與支撐)

機械保護措施與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體(線)應有適當支撐,以承受最大短路電流產生之電磁力。

二、導體(線)、導體絕緣或導體支撐物有受到外力損壞之虞者,應使用托架、

裝甲或其他措施,以防範碰撞或損害。

第二十二條 (隔離)

二‧五仟伏特(對地電壓)以上之無遮蔽絕緣導體(線)與一百五十伏特(對地電壓)

以上之裸導體(線),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以高度或防護措施予以隔

離。

無遮蔽、絕緣與加外皮之導體(線),可依據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六目相關

規定裝設。

第二十三條 (導體(線)端子)

導體(線)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絕緣導體(線)末端與接頭應有與導體(線)其他部份相同之絕緣包覆。另有

適當的防護,不在此限。

二、使用金屬護套或遮蔽之絕緣導體(線),應有防範外力碰撞損壞、溼氣及過

量電應力之措施。

第二節 變壓器與調壓器

第二十四條 (電力變壓器與調壓器設置場所及配置) 電力變壓器與調壓器設置場所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力變壓器與調壓器之所有帶電組件,應予包封或防護,以防範意外碰觸,

或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帶電組件做實體隔離。變壓器箱體與調壓器箱

體應有效接地或加以防護。

二、油浸式變壓器應有防火裝置,並依火災影響程度,將火災危險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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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方法可採不易燃液體、空間隔離、防火隔板(牆)、自動滅火系統、排

油吸附墊(層)及防範變壓器箱體破裂流出液體之圍阻體之一種或多種方

法,且應考慮充入液體之數量與特性。

三、內充不易燃液體之變壓器裝設於變電所建物內時,應採取將火災危害降至

最低之方法。選擇與可燃物或結構隔離之空間、液體限制量、防火隔板、

圍阻體或滅火系統時,應考量液體量、電氣保護方式與液體槽之通風。

四、乾式或瓦斯之變壓器或調壓器,可裝設於無防火圍阻之建物內;裝在非為

供電目的之建物內,所有帶電組件應設計於箱體或包封容器內,並依第十

五條規定予以有效接地。

第二十五條 (電力變壓器短路保護裝置)

電力變壓器內部故障應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以隔離大量短路(故障)電流。

自動斷電保護裝置,可為斷路器、斷流開關、熔線、閘流體斷流或其他連接至

變壓器近端或遠端之合適方式。自動斷電保護裝置原則上採三相跳脫作法,於

特殊情況者,得採單相跳脫作法。

第三節 斷路器、復閉器、開關、與熔線

第二十六條 (配置)

裝設斷路器、復閉器、開關及熔線,應僅允許合格人員進入操作及維護。應以

牆壁、隔板、上鎖之門、位置、隔離或其他方式保護人員,防止與帶電組件或

電弧接近。每個裝置及任何遙控操作點上,應設置明顯之標記,如號碼、文字

或符號,供授權操作該裝置之人員辨識。同一變電所不應有重覆之識別號碼。

開關裝置接觸組件狀態無法目視者,該裝置應配置指示器,顯示開關正確定位

操作位置。

第二十七條 (適用)

斷路器、斷流開關、復閉器、開關及熔線應考量額定電壓、連續電流與瞬時電

流,以利運轉時,發揮應有之安全啓斷最大短路故障電流。系統有重大改變前,

應檢討啓斷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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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油斷路器、油復閉器及油開關)

油斷路器、油復閉器及油開關含有可燃液體之消弧裝置者,應適當地與其他設

備及建築物隔離,以降低萬一發生事故時影響範圍。防火裝置得依本規則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開關與隔離裝置)

開關與隔離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關應適合其電路之額定電壓與電流,且應標示啟斷負載電流之額定值。

二、開關及隔離開關應設計於啟斷與閉合位置有上鎖功能,或明顯標示不適宜

上鎖。可遠端遙控或可自動操作功能者,其控制電路於靠近設備處,應有

實際之閉鎖裝置,以防範機構之意外操作。

第三十條 (隔離熔線)

超過一百五十伏特(對地電壓)或超過六十安培電路上之熔線應歸類為隔離熔

線,符合下列規定:

一、熔線可隔離所有之電源。

二、熔線可用絕緣把手很容易的卸下。

上述等級之熔線,可做為與電源隔離用。

第三十一條 (開關設備之裝配)

開關設備之裝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關設備之一般要求:

(一)開關設備皆應遵照運轉需要及製造廠指導方式固定。

(二)連結開關設備之電纜應支撐固定,使施加於導體端子上之應力減至最

小。

(三)內裝液體、腐蝕性或危險氣體之管路,不應配置於開關設備附近。裝

設適當隔板保護,防止管路破裂時危害開關設備者,不在此限。

(四)開關設備不應設置於經常會釋放可燃性或腐蝕性氣體或液體之外來設

備處。變壓器與開關設備不視為外來設備。

(五)開關設備不宜裝設於施工中之場所。有適當的臨時保護措施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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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保養工作時,工作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壞送電中之開

關設備。

(七)開關設備的密封體表面不得作為任何物品的支撐物。為特殊目的之設

計者,不在此限。

(八)密封體的內部不得作為儲物區。為特殊的目的之設計者,不在此限。

(九)金屬儀錶外殼應予接地並封裝於接地之金屬製箱體,或封裝於絕緣材

料製造之箱體內。

二、金屬密封式開關設備:

(一)開關設備於室內水平距離七.六公尺(或二十五英尺)或室外水平距離

三公尺(或十英尺)範圍內,不應設置裝有易燃液體或氣體之儲存容器、

器皿、使用設備、或裝置。

裝置圍阻物以減輕易燃液體或氣體可能影響者,不在此限。

本款規定不適用於供應開關設備電力使用的變壓器及斷路器附屬設

備。

(二)密封開關之設備室至少要有兩個出口。出口門應向外開啟並配置門

把、壓力板或正常鎖住而可輕推開啟之其他裝置。實際情況所不容許

或建築技術規則另有規定者,得僅設置一出入口,並確保暢通。

(三)開關設備前方應有足夠空間,以利斷路器操作及維護。

(四)開關設備後方應有足夠空間,以利箱門打開至九十度或九百毫米(或三

英尺)距離,以利可卸式面板拆裝。

(五)裝設於牆壁上之永久裝置、儀表板等,不應影響本款第四目需要之空

間。

(六)室內柱子突出牆壁者,柱子表面不應佔用本款第四目需要之空間。

(七)低壓電纜或導體(線),佈設路徑通過相鄰開關設備之中壓或高壓區,

應裝於金屬導管內或以金屬隔板隔離。同隔間區內設備相連結者,不

在此限。

(八)開關設備之中壓或高壓區佈設之低壓導體(線),於引出至開關設備外

部前應在低壓區設置端子板。

(九)進入開關設備之導體(線)應與該隔間內較高運轉電壓之設備絕緣或以

其它電壓等級之絕緣導體(線)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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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十)高壓電源裝甲箱應標示安全標記。

(十一)控制設備裝設地點應可讓工作人員迅速進出。儀錶、電驛與其他需

要讀數或調整的裝置應設置於可迅速執行的位置。

第四節 比流器、比壓器及電容器

第三十二條 (比流器及比壓器) 變電所內比流器及比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流器絕緣強度應符合斷路器或系統電壓之額定值。其熱效應及機械強度

應符合斷路器或系統短路容量值。

二、比流器二次側不得開路,備用比流器須短路並予以接地。

三、比壓器及比流器二次側線路不得在機器設備上接地,應在設備開關箱、控

制盤或電驛盤中之端子板上接地。但功能需求容許者得不接地。

四、比壓器及比流器之接地銅線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厘。

第三十三條 (六百伏特以上比流器,其二次側電路接線之保護) 比流器一次側電壓高於六百伏特者,其二次側電路接線應以適當之導管、包覆

或其他保護裝置保護,除該電路接線很短者。金屬材料包覆應予有效接地,並

考慮循環電流問題。

第三十四條 (電容器與熔線) 電容器斷電五分鐘後,其最大殘餘電壓須小於五十伏特。 每一單位電容器須用熔線個別保護。整組電容器可用斷路器或電力熔線保護。

第五節 突波避雷器

第三十五條 (一般規定) 避雷器應儘量裝設靠近其所保護之設備。

第三十六條 (屋內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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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避雷器若裝設於建物內,應設置圍阻、密封容器或遠離通道及易燃物處。 第三十七條 (接地導體 (線)) 接地導體(線)應儘量直接連接避雷器與接地裝置之間,並應有低阻抗及足夠的

載流能力,且適當接地。

第三十八條 (裝設) 避雷器安裝位置應避開瓦斯產生處,並避免鄰近上方帶電組件。

第六節 控制盤及電驛盤

第三十九條 (控制盤及電驛盤選用) 變電所控制盤及電驛盤選用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操作人員之安全。

二、監視操作方便。

三、施工搬運容易。

四、足夠之盤體強度以及盤體面積。

第七節 蓄電池組

第四十條 (概述)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固定式蓄電池組裝置。

蓄電池組應考慮方便檢查、保養、測試及更換電池所需之空間;保留電池上方

之空間,以便在必要時操作起重設備、加水及量測。

第四十一條 (位置) 蓄電池組應置於有保護之圍阻體內或僅能由合格人員進出之區域。保護用圍阻

體可為電池室、管制之建築物、或箱籠、圍籬,達到保護電池並能防止意外碰

觸帶電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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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通風) 電池室應通風良好,得採自然通風或外力通風,以限制氫氣之累積並低於爆炸

濃度。通風異常時,應發出警訊。

第四十三條 (框架) 框架支撐蓄電池組或電池托盤時,框架應固定於地板,且避免同時固定於地板

及牆面。

金屬框架應與地絕緣。

第四十四條 (蓄電池室地板) 電池室地板宜採耐酸(鹼)材料,或塗刷耐酸(鹼)油漆,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 (維修設施用器具) 維修設施用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備有護目裝置與防護衣物,供電池裝設與維護時使用,應包含下列物品:

(一)護目鏡或護面具

(二)耐酸(鹼)手套

(三)防護裙與鞋套

(四)輕便可攜式或固定式沖水設施或中和劑,供沖洗眼睛與皮膚使用。

二、電池室內部與外部或附近應有嚴禁煙火等安全標記。

第八節 匯流排

第四十六條 (屋外式匯流排相關規定) 變電所匯流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間應保持安全間隔。該安全間隔以在空氣中不發生閃絡為準,其他

氣象條件,因風而引起之擺動,事故時短路電流所引起之距離變化及作業

上必要之安全距離亦須考慮。

二、匯流排支持礙子對故障或開關所產生之異常電壓均須有足夠之耐絕緣及機

械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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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三、在不良氣候及空氣污染下,支持礙子表面仍應具有適當的洩漏距離使不至

於發生閃絡。

四、匯流排電壓為三百四十五仟伏特以上者,須防止電暈現象發生。

第四十七條 (金屬密封式匯流排) 金屬密封式匯流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匯流排的一般規定:

(一)匯流排應裝置在可進出之場所。

(二)匯流排宜避免裝設於具嚴重損害、有腐蝕性氣體、危險或潮溼之地點。

(三)匯流排終端應予封閉。

(四)匯流排應明顯標示電壓及電流之額定值。

二、單相分離式匯流排:

(一)單相分離式匯流排與任何磁性物體間之最小間隔應依製造廠建議,以

避免磁性物體過熱。

(二)匯流排警報裝置、熱電耦、電熱器之導體(線),與單相分離式匯流排

平行且在製造廠建議之與磁性物體最小間隔內,應使用非磁性導管保

護。

(三)單相分離式匯流排之壁板應使用非磁性材料,如鋁或不銹鋼。

(四)單相分離式匯流排附屬之接地導體(線)不宜穿過含鐵質導管。

第六章 設備裝設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 (一般要求) 變電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設備之建造、裝設及維護應確保人員之安全。

二、本章之規定適用於交流電與直流電變電所。

第四十九條 (檢查)

變電所設備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電中設備:應依據經驗顯示所需之週期,檢查及維護電氣設備。設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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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控制接線有異常時應予修復,或應隔離。

二、閒置設備:不常運轉之設備或控制接線於運轉前,應檢查及測試。完成加

壓試驗但未送電之閒置設備,應依經驗顯示所需之週期,檢查及維護。

三、緊急用設備:應依據經驗顯示所需之週期,檢查及測試緊急用設備與控制

接線,以確定適宜運轉。

四、新設備:新設備於供電前應檢查及測試。

第五十條 (轉軸末端、帶輪、皮帶及突然移動之機構組件等之防護措施)

轉軸末端、帶輪、皮帶及突然移動之機構組件等之防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力傳輸機構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辦理,確保動力傳輸機構之帶

輪、皮帶等及其他設備之安全。

二、突然移動之機構組件應予防護或隔離,以避免人員受到傷害。

第五十一條 (保護性接地)

保護性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備接地:所有電氣設備其暴露之不帶電金屬組件,如配電盤外框、變壓

器箱體、開關與操作桿等應有效地接地或實體隔離。電氣設備四周之所有

金屬防護件應有效接地,包括欄杆、屏蔽圍籬等。

二、設備維護時之接地措施:線間電壓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或導體(線)維

護時,應有適當之接地裝置,以符合設備維護需要,如開關、連接器、移

動式接地體(線)等。

三、七百五十伏特以上直流電系統之接地方式:七百五十伏特以上之直流電系

統應依據「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二章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施行。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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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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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引用圖表

表五 不同電壓等級基準衝擊絕緣強度

電壓等級(仟伏特) 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仟伏特)

變壓器 開關設備 345 1050 1175

161 650 750

69 350 350

22 125 125

11 9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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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變電所之照明亮度

場 所 勒克斯 (lux)

燭光

(footcandles)

主要控制室註 1 270 25

輔助設備註 2 110 10

主要走道及入口 110 10

不常進入場所註 3 55 5

其他註 4 2.2 0.2 註﹕1、如主要控制室內(離地板高 1.68公尺(或 66英寸)、、水平調度盤(桌面)、垂直調度盤(面向調度員離地板高 1.22公尺(或 48

英寸)、工作檯(水平面)。 2、蓄電池室、空壓機室、所內電源室、通訊室、純水室、電容器室、空調設備室。 3、電纜室、所有配電盤背面(垂直)、或走道。 4、圍籬或空曠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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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一 屋外匯流排固定式帶電體在空氣中最小安全間隔

電壓等級(仟伏特) 相對地(毫米) 相對相(毫米)

345 2642 3023

161 1473 1829

69 635 787

22 254 381

11 178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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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二之一 帶電組件與工作人員站立位置之間隔

水平間隔,詳表十二之一至四中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水平間隔

防護區半徑,詳表十二之一至四中

帶電體與防護間隔

垂直間隔,詳表十二之一至四中無

防護措施組件之垂直間隔

帶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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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二之二 變電所內以欄杆作為護件

帶電導體

此處需要欄杆或圍籬

防護區

2.6公尺(或 8.5英尺) 不足 2.6公尺(或 8.5英尺)

900毫米(或 3英尺)

1.2公尺(或 4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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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二之三 帶電組件至設備基礎面之最短距離

垂直距離,

不低於1.5

公尺

最短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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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之一 低壓、中壓及高壓之帶電體之間隔(依據基準衝擊絕緣強度因素)

相間最大設計電壓 基準衝擊絕緣強度註

5(BIL)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

垂直間隔註 1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

水平間隔註 1 帶電體與防護 間隔註 1

千伏 千伏 公尺 公尺 毫米 0.3 - - - - 0.6 - 2.64 1.02 50 2.4 - 2.67 1.02 76 7.2 95 2.69 1.02 101 15 95 2.69 1.02 101 15 110 2.74 1.07 152 25 125 2.77 1.09 177 25 150 2.82 1.14 228 35 200 2.90 1.22 304 48 250 3.00 1.32 406

72.5 250 3.00 1.32 406 72.5 350 3.18 1.50 584 121 350 3.18 1.50 584 121 550 3.53 1.85 939 145 350 3.18 1.50 584 145 550 3.53 1.85 939 145 650 3.71 2.03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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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550 3.53 1.85 939 169 650 3.71 2.03 1117 169 750 3.91 2.24 1320 242 550 3.53 1.85 939 242 650 3.71 2.03 1117 242 750 3.91 2.24 1320 242 900 4.19 2.51 1600 242 1050 4.52 2.8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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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之二 超高壓之帶電體之間隔(依據開關突波因素) 註 2

相間最大設計電壓 開關突波因素標么

值註 3, 註 4 線對地開關突波註 4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

垂直間隔註 1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

水平間隔註 1 帶電體與防護間隔註

1

千伏 千伏 公尺 公尺 毫米 362 2.2以下 650 4.7 3.0 2.13 362 2.3 680 4.9 3.2 2.30 362 2.4 709 5.0 3.4 2.45 362 2.5 739 5.2 3.6 2.60 362 2.6 768 5.4 39.7 2.80 362 2.7 798 5.6 3.9 3.0 362 2.8 828 5.8 4.1 3.2 362 2.9 857 6.0 4.3 3.4 362 3.0 887 6.1 4.5 3.6 550 1.8以下 808 5.7 4.1 3.2 550 1.9 853 5.9 4.3 3.4 550 2.0 898 6.2 4.6 3.6 550 2.1 943 6.6 4.9 4.0 550 2.2 988 6.9 5.2 4.3 550 2.3 1033 7.2 5.5 4.6 550 2.4 1078 7.5 5.8 4.9 550 2.5 1123 7.9 6.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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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2.6 1167 8.2 6.6 5.6 550 2.7 1212 8.6 7.0 6.0 800 1.5 980 6.8 5.1 4.2 800 1.6 1045 7.3 5.6 4.7 800 1.7 1110 7.8 6.1 5.2 800 1.8 1176 8.3 6.6 5.7 800 1.9 1241 8.3 7.2 6.2 800 2.0 1306 9.4 7.7 6.8 800 2.1 1372 10.0 8.3 7.4 800 2.2 1437 10.6 8.9 8.0 800 2.3 1502 11.2 9.5 8.6 800 2.4 1567 11.8 10.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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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之三 超高壓之帶電體之間隔(依據基準衝擊絕緣強度因素)註 2

相間最大設計電壓 基準衝擊絕緣強度註

5(BIL) 無保護措施組件之

垂直間隔註 1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

水平間隔註 1 帶電體與防護間隔註

1

千伏 千伏 公尺 公尺 公尺 362 1050 4.7 3.0 2.13 362 1300 5.2 3.6 2.60 550 1550 5.7 4.1 3.2 550 1800 6.2 4.6 3.6 800 2050 6.8 5.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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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二之四 高壓直流之帶電體之間隔(依據暫態過電壓)

導體對地最大設計

電壓 暫態過電壓標么值註 4 線對地暫態過電壓註 4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垂

直間隔註 1 無防護措施組件之水

平間隔註 1 帶電體與防護 間隔註 1

千伏 千伏 公尺 公尺 公尺 250 1.5以下 375 3.81 2.13 1.22 250 1.6 400 3.89 2.22 1.30 250 1.7 425 3.97 2.30 1.38 250 1.8 450 4.05 2.38 1.46 400 1.5以下 600 4.54 2.87 1.95 400 1.6 640 4.67 3.00 2.08 400 1.7 680 4.88 3.21 2.29 400 1.8 720 5.12 3.45 2.53 500 1.5以下 750 5.29 3.62 2.70 500 1.6 800 5.60 3.92 3.01 500 1.7 850 5.96 4.29 3.37 500 1.8 900 6.35 4.67 3.76 600 1.5以下 900 6.35 4.67 3.76 600 1.6 960 6.73 5.06 4.14 600 1.7 1020 7.13 5.45 4.54 600 1.8 1080 7.57 5.89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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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1.5以下 1125 7.90 6.23 5.31 750 1.6 1200 8.44 6.79 5.85 750 1.7 1275 9.06 7.38 6.47 750 1.8 1350 9.72 8.04 7.13 250 1.5以下 375 3.81 2.13 1.22 250 1.6 400 3.89 2.22 1.30 250 1.7 425 3.97 2.30 1.38 250 1.8 450 4.05 2.38 1.46 400 1.5以下 600 4.54 2.87 1.95 400 1.6 640 4.67 3.00 2.08 400 1.7 680 4.88 3.21 2.29 400 1.8 720 5.12 3.45 2.53 500 1.5以下 750 5.29 3.62 2.70 600 1.6 960 6.73 5.06 4.14 600 1.7 1020 7.13 5.45 4.54 600 1.8 1080 7.57 5.89 4.97 750 1.5以下 1125 7.90 6.23 5.31 750 1.6 1200 8.44 6.79 5.85 750 1.7 1275 9.06 7.38 6.47 750 1.8 1350 9.72 8.04 7.13

註:1、表十二之一至表十二之四第之帶電體與防護間隔︰ (1)同一電壓等級之間隔,僅作為裝設防護件之參考,不作為工程設計之要求。例如,各表中所示之間隔,並非故意指出帶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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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與小房間之牆、隔間或類似封閉結構之間隔。 (2)不適用於匯流排與支承結構之間隔,亦不適用於隔離開關導電管(桿)與其底座之間隔。 (3)以突波保護裝置保護帶電組件者,由於突波保護裝置之限制,可將表十二之一之無防護措施組件之垂直間隔所示之垂直間隔減少至 2.6公尺加與帶電組件之防護區間隔。

2、間隔取耐開關突波或基準衝擊絕緣強度,二者之較大者。 3、開關突波因數係指,最大開關突波電壓峰值對電力系統最高運轉線對中性點電壓峰值之比值。 4、開關突波因素標么值、線對地開關突波、基準衝擊絕緣強度、暫態過電壓標么值及線對地暫態過電壓各欄之數值為電力系統之設計因數,與選用之間隔可作為設計採用數據。

5、以基準衝擊絕緣強度決定間隔時,選擇變電所之基準衝擊絕緣強度應與突波保護裝置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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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三 工作空間

對地電壓 (伏特)

淨距 情況 1 情況 2 情況 3

毫米 英尺 毫米 英尺 毫米 英尺 0-150 900 3 900 3 900 3

151-600 900 3 1070 3-1/2 1200 4 註:情況 1:工作空間之一側有曝露之帶電組件,而另一側為無帶電體或已接地組件,或有帶電組件但已加防護(以適當木料或絕緣材

料)者。使用絕緣電線或絕緣匯流排且運轉於 300伏特以下者,不視為帶電組件。 情況 2:工作空間之一側有曝露帶電組件,另一側為已接地組件。 情況 3:工作空間之兩側均有曝露之帶電組件者(如情況 1),且操作人員居於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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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四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距

電壓等級(仟伏特) 最小間距(公尺)

未達 10 MVA機器 10 MVA以上機器

345 10 25

161 7 17

69 5 12

表十五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距

電壓等級(仟伏特) 最小直線間距(公尺) 最小水平間距(公尺)

345 X+Y>=8 6 161 X+Y>=6 4 69 X+Y>=6 2

22.8~11.4 X+Y>=5 1.5 註:1.符號 X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頂端與機器帶電體之距離。

2.符號 Y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