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68
高中《政治与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力宇

Transcript of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Page 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高中《政治与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力宇

Page 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第七课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一、本课的教学目标◆通过了解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明确我国古

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 明确法的本质、起源和发展规律,懂得马

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方法等认识法治建设历程、分析生活中的相关案例。

Page 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 能够简述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明确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

刻革命”,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的具体含义,表

达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信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Page 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二、本课的有关法律概念◆法律 从形式上,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同于“法”,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既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Page 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系 即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

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

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尽管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只要它们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相同,国家政权的性质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Page 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在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和

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主要有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

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Page 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制 (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法制是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属于制度的范畴,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制。

例如,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

Page 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治 (rule of law)专指建立在民主基础

上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国家之中,因为它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相伴而生,要求的是政治民主、普遍守法和法律至上,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作为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略,法治还有动态的意义,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Page 9: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人治 在治国方略上,人治主张依靠执政者个

人的贤明和能力来治理国家,推崇个人的权威,无视或轻视法律的权威。简言之,“人治”的价值取向是“人大于法”。

◆德治 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德治主张德主刑

辅,反对专任刑罚;提倡为政以德,以德化人,强调为政者以身作则,推己及人,以收“上行下效”之功效。

Page 10: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礼治 是德治的具体化,所谓“礼”,实质

上是古代以血缘家族主义和阶级分化为基础而建立的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等级差别的规范;是人治的一种形式,它主张为政在人,治国在君,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以德治国 我们今天倡导的以德治国和是对

传统儒家德治观的继承、发展和超越;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以德治国依据的是社会主义道德,其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治理的是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Page 1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人权 每个人基于其人的尊严而应当享有的、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权利。

◆权利 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

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并被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自由。

◆义务 是指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义务人以满

足权利人的利益所必须从事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Page 1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责任 有三种含义:其一,担当起某种职务

和职责;其二,分内应做的事。其三,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错。

在我国法理上,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

责任的概念。一是与法律义务同义,例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二是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Page 1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三、本课的有关法治理论(一)关于人治、法制和法治

儒家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主要思想是:

其一,力主君主施德行仁,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二,主张在任用官吏上“举贤使能”,即所谓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其三,主张对被统治的民众进行德化教育,辅之以刑罚,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Page 1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治与法制也是有联系的。实行法治首先

要有良好和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献和各种学术著述中,目前“法制”一词使用仍然很频繁。因为,无论是从通过立法形成法制进而达到法治的角度,还是从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系统的角度,使用“法制”或“法制建设”的提法都是科学和贴切的。

Page 1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不过,我们在理论上需要注意的是,这

种意义上的法制并不必然包括“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并不必然导致“法治”。因为要从法制到法治,还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一系列基础和条件。

总之,一个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并不意味

着该国能够实行法治,因为,法治实际上是要严格依照多数人的意愿而形成的法律和制度办事,所以它只能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不可能在专制国家中生成。

Page 1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

面有明显的差别。(1)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

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对罗马法的传播而逐渐形成;英美法系发端于英国中世纪后期,主要表现为在统一地方习惯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2)法律渊源的差别。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判例不是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的主要作用被认为是解决诉讼。

Page 1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3)立法技术的差别。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编

纂,习惯于编纂较为系统的部门法典;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多是单行法律,不倾向于制定系统的法典。(4)法律结

构的差别。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法的重要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Page 1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5)适用法律技术的差别。大陆法系的法官

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规定的一般规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以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中“遵循先例”;(6)诉讼程序的差别。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讯问式的诉讼程序,而英美法系则采用辩论式的诉讼程序。此外,两大法系在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等方面也有差别。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来,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发展,两大法系之间出现了相互接近、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趋势。

Page 19: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和分类法律权利的特点表现。(1)权利享有

者依法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2)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3)权利享有者的权利

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Page 20: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对法律权利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

(自然人)的权利、法人的权利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的权力。(2)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3)根据权利行使的范围不

同,可分为:一般权利,其主体为一般的权利人,同时无特定的义务人;特殊权利,其主体为特定的权利人,同时有特定的义务人。

Page 2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律义务的特点表现为:(1)义务承

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2)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

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承担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Page 2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对法律义务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

(自然人)的义务、法人的义务和非法人组织的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国家的义务。(2)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

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3)根据

义务适用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义务,即任何主体都必须承担的不作为的义务;特殊义务,即特定义务人对特定权利人作出积极行为或消极不行为的义务。

Page 2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第八课 法治中国的一体建设

一、本课的教学目标◆结合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阐明

法治中国的内涵,分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结合具体法律的立法宗旨、原则和条文,描

述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体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增强对我国法律的认同。◆列举实例,说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论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价值。

Page 2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 结合具体事例,阐释如何建立完备的法律

体系,推动宪法和法律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 年)》和政府的具体作为,阐释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衡量标准和主要任务。◆ 结合案例,说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措施,分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Page 2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 联系身边事例和社会生活现象,从法治意

识、法律实施和实施效果三个角度,阐明法治社会的内涵。◆ 联系国家实行的相关政策,或者结合案例,

说明如何建设法治社会,分析建设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引用自身的经验,选择依法办事、依法维

权、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表明法治让社会更和谐。◆ 分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法

治中国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阐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

Page 2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治国家 即法治化的国家,依法而治的国

家,它是一个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目标,也是一个国家通过依法治理所获得的理想状态。它要求所有的国家权力都由人民以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赋予,依照法律的程序规定行使。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必然是民主的国家、依法而治的国家,它需要有法治化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组织。一切公权力都必须依法运行,公权力的任何违法行为包括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age 2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治政府 即法治化的政府、依法而治的政

府,它是依法设立,职权由法律赋予且依法行使,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这是由行政权力的特殊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最为重要的社会管理权,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最广泛、最日常、最强大的权力。

Page 2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治社会 在广义上是指依法治理、依法而

治的社会。在狭义上是指与政府等公权力领域相对应的社会领域的法治化状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依法而治的状态。在广义的法治社会之中,法律是具有最高地位且最有权威的社会规范,一切国家权力、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在总体上都能依法办事,即使有个别的违法现象也能被依法对待和处理。法治社会如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样,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Page 29: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律门类 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

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门类。◆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一个国家若干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某一法律门类;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该国的法律体系。

Page 30: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的方式和

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包括四层含义:第一,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第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第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第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备案和审查 从法律上讲,备案和审查具有

不可分割逻辑关系:因为法律规定某些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另外一些国家机关备案。即进行存档备查,所以法律还规定要由有权接受备案国家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即进行检查、审核、核实乃至撤销。

Page 3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就立法而言,这是完成一项立法事项的

两个有联系但是又有所不同的阶段、程序。备案是第一阶段的前置程序,审查是第二阶段的完成程序。两者同样重要,不可偏废。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Page 3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三、本课的有关法治理论

(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建

设的三大目标,也是三大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就是残缺的,其总体目标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就会出现偏差,法治建设也就无法成功。为此,必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Page 3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的内在依据,是三者统一于法治的内在联系。对于三者的内在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一

是因为法治政府所依据的法律,必须由法治化的立法机关制定。二是因为法治政府必然是受权力机关依法制约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的政府。三是因为法治政府必须是受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政府。

Page 3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其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共同构成法治

社会的政治基础。法治社会是以一般意义的社会作为基础的、更高层次的社会状态,它需要有政治权力机构为其创造法治化的政治条件,提供法治化的政治空间。从总体来看,是社会决定着国家与政府;但是从局部来看,往往是国家和政府制约着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更受制于国家与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因此,我们说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政治基础。

Page 3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再次,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

是法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意义是举足轻重的,是其最主要的部分。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政府行使的,尤其是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政府手中。拥有最大、最多社会管理权即行政权的政府,当然是法治国家极为重要的环节。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必无国家的法治化,没有法治政府必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毫无疑问的是法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只要政府不法治化,社会就无法法治化。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先导,影响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

Page 3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最后,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

必要条件。没有社会,便无法谈国家与政府,由此也就决定了法治社会对于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条件意义。没有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就建立不起来。即使有了某种意义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如果整个社会是非法治的,也必然会因社会的混乱或者动乱而被毁坏。

Page 3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与特征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

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Page 3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宪法相关法是指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

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Page 39: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民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原则。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Page 40: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

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Page 4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

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Page 4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

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

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Page 4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

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一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是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三是体现了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四是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五是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Page 4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三)我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

总章程。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在国家的法律渊源体系中占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Page 4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即作为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Page 4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

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创制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所管辖的地区有效。

Page 4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

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也仅在本地方有效。

Page 4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Page 49: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8.特别行政区的法。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适

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分为两类:一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它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同于基本法律。二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法,它是指由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法律不得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Page 50: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Page 5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国

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原则所缔结的规定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惯例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长期重复类似的行为并默认其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凡我国政府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及社会组织也具有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但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有关条款除外。

Page 5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一、本课的教学目标◆ 通过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做法,

明确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结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了解科学立

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间的关系,懂得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结合我国某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历程,探究科学立法的内涵,阐明科学立法的重要原则。

第九课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Page 5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 通过分析体现我国立法体制机制的具体事例,

阐述推进科学立法需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合理设定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明确良法与善治的关系。◆ 结合我国的具体执法情境,明确严格执法的

内涵,阐明严格执法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 通过列举我国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具体事例,

理解严格执法需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作出科学的分析和理性的判断。

Page 5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 通过了解人民法院的功能和作用,解读公

正司法的内涵,明确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懂得审判过程和结果都要公正,理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对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结合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阐明推进公正

司法必须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体会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感受公正司法对于推进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

Page 5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 结合不同社会主体遵守法律促进社会进步

的具体事例,探究全民守法的内涵,理解全民守法要求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意识,主动推动全民守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通过体会人们在法治国家中的美好生活体

验,明确全民守法的意义,阐明推进全民守法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Page 5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二、本课的有关法律概念立法 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

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法律实施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

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根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Page 5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律适用 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适用是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执法和司法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一是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的活动;也称执法或行政执法。二是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Page 5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法律遵守 简称守法,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

之一,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本课的有关法治理论(一)法律制定活动的阶段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

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Page 59: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准备阶

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进行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Page 60: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

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Page 61: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法律制定的完善阶

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Page 62: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二)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1.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涵

司法实践既要追求最终裁判结果的公正,

又要把控裁判过程的公正,前者被称为实体公正,后者被称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它们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目标。

Page 63: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实践的程序设置必须符

合公正、公开、民主的要求,司法裁判的节点和流程要形成制度化的规范要求,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资格主张自己的诉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诉讼活动应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和防御机会;裁判者裁判结果的作出要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裁判活动要公开透明并受到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等等。同时,法官自由裁量也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

Page 64: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结

果以法定事实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最终使公民合法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公民应负的责任得到完全的履行,侵权或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固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价值诉求和根本目标。

Page 65: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实践经验表明,在司法过程中,如果一味

地追求实体公正,而不重视对程序公正的关注,不仅会导致为达目的对案件相关人基本权利的践踏和侵犯,而且也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实体公正是一个需要不断追求、不断靠近的理想状态,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案件发生后,由于技术的限制和时间的流逝,案件客观事实很难甚至不可能被完全地留存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唯有通过程序公正的保障,通过法律事实裁判才能弥补这一问题。

Page 66: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达成。程序公

正的价值在于它通过司法活动各个节点程序的规范设置,监督制约了司法人员的恣意和任性,制约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实施,最后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开展司法活动。而在司法活动中,如果没有程序设置、不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司法人员难免在司法裁判中受到关系、人情、金钱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不仅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而且极易导致司法腐败和不公。

Page 67: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因此,在司法公正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

正都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离开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可能很难达到,而且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新的不公正。同时,离开了实体公正谈程序公正,也必然使司法公正最终流于形式。

Page 68: 高中《政治与法治》 - pep.com.cn · 法制(legal system)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 度。这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并无必然联 系,它可以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之中。

谢谢